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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享受优惠 时间以网上签约为准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8年6月20日 09时04分  |  成都日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已经正式向各开发企业下达有关通知明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规定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记者 李凌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开发商和广大购房者都备受鼓舞。昨日有不少市民打来热线电话,询问究竟购买哪些商品房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成都市房管局提醒,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市民购房时一定要进行查询和确认。

  《意见》规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其中,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此外。《意见》还明确,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成都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缴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究竟哪些商品房可以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带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了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记者了解到,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已经正式向各开发企业下达了《关于明确所售商品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界定了商品房的交易时间和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通知明确,《意见》规定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另外,对不能享受相关购房优惠政策的房源信息,《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其进行公示,以方便购房者查询;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此外,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书面签字确认该套房屋是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规定。房管部门表示,将不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