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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险为何不保地震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8年6月16日 03时29分  |  人民日报



  英岛律师事务所的阳海碧律师认为,保险应遵循不可抗力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固然是“不可抗力”,地震也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对于投保人来说,地震的发生在买房之前是不可预见的,地震的发生也是人力不可避免的,并且是人类不可克服的。这种不确定的损失是可保的,具有分摊损失、分担风险功能的保险完全有必要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阳海碧同时认为,如果把地震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之一,那么就使得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失衡。投保人交纳了较高的保险费,但保险公司没有承担相应的风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他说,因为《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作为高风险的地震应该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商品房买卖按揭贷款过程中,如果保险公司利用优势或者说利用买房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显失公平。买房人可以自该行为成立时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那么,问题究竟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呢?

  邓泽敏认为,作为商业经营单位的保险公司当然会有自己的难处,抵押住房保险究竟保不保地震,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保险公司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保费等方式,协商确定保险条款。否则,保险合同很难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消费者也很难建立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

  而阳海碧则建议,希望有关部门或相关保险公司,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从市场经济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修改现行的保险合同,使买房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这样,中国的保险市场和商品房市场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

  那位至今还没有贷到购房款的马先生说:“我就是不买这份保险,首付已经交了,看你银行放不放贷,反正我也不着急住,我等着。”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