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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房贷保险要仔细斟酌 不可雾里看花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8年6月16日 03时20分  |  华商报 仇兆燕

  贷款买房,已被广大老百姓接受。但是,由于贷款保险合同还不完善,专家提醒消费者:签订房屋贷款保险合同要仔细斟酌。 注意实际承担期限 贷款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对此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 目前人们贷款所购的大多是期房,贷款发放日和实际交房日有一段时间差,人们一般是先贷款、后交房。而保险费则是从贷款开始之日起计收,可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之日起开始承担。在贷款发放日至交房日这段空白期内,保险公司没有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明显短于贷款期限。 注意收费方式 有的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保险费“按年收取”,但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一次性收取。 对此,专家认为:它无偿占用了购房者几十年的利息收入,加重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注意合同中谁是受益人 房屋贷款保险合同通常规定,银行是第一受益人。 对此,广大购房者很不理解: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自己却不是受益人。 专家指出;事实上,银行完全没有必要“冒天下之大不韪”,要求作为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受益人应该是购房者。 2000年12月13日起实行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对《担保法》第五十八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抵押的住房灭失或是毁损,银行可以优先受偿和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因此,专家提醒您签订合同时要冷静观察,仔细分析,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