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2月25日 08时58分 | 中证网
在政府投资兴建公共住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低出租或出售,是各国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最重要的住房政策。公共住房的建设一般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进行控制,有严格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条件等。公共住房必须真正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不能将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被高收入者所利用。为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瑞典、荷兰、法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政策措施。如制定入住公共住房的资格条件,实行家庭收入登记制度,严格的申请审批制度等,以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实行公共住房政策,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土地保证;二是资金支持。
和住房保障制度有关的政策出台了很多,政府在2007年8月初又出台了24号文件,重点是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除此之外,笔者强调住房金融特别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议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担保体系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第二,实施“一户一房”制度。土地与人口之间的矛盾将是我国难以回避的现实,因此,即使我们在土地调控方面做得更有灵活性,但如果不采取非常的措施,我们将难以很好地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
笔者认为,“非常的措施”是指“一户一房制度”。“一户一房”制度是指一个家庭只允许拥有一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主要指减免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国家对居民属于计划内指标的住房采取低费、税政策,而对计划外住房采取惩罚性的高费、税政策。
“一户一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我国的土地公有制,既然土地是公有制的,每个公民应该可以平等地免费享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公民平等地免费享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可以定义为“拥有一套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居民可以依法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没有规定城镇居民同样的权利,其原因在于宪法起草时城镇居民享有实物福利分房的权利,没有必要对城镇居民在土地所有权方面作专门的规定。但时过境迁,有必要在宪法修改时对城镇居民的土地所有权作专门的明确。
第三,对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融资进行适当限制。因为地产类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优势,推高了地价。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行为进行适当限制。在1994年开始的宏观调控中,对房地产类公司在股票市场的融资曾经有过严格的限制(几乎停止了房地产类公司的上市融资),目前的房地产类公司的规模已经比较大,是股票市场最重要的板块之一,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停止这些公司的融资是不妥的,但可以对它们的融资规模作出适当限制。建议如下:
1)房地产类上市公司每年的再融资规模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的50%;
2)对房地产类公司发行上市作从严控制(在证监会发审委环节进行内部控制);
3)对房地产类公司借壳上市和重组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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