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1月5日 12时17分 | 成都房产报道
记者日前从省建设厅获悉,今年12月1日,《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将开始施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并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不按规定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即将施行的《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是全省首个关于建筑节能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明确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申请要件中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单列的建筑节能审查合格证明一并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需经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没有建筑节能专题论证篇章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合格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当进行查验或者复检,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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