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26日 7时55分 | 中国青年报
“但由于《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归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如何划分每个业主的权属。”
对于经常引发纠纷的停车位收费问题,毕文强认为分两种情况:权属归开发商的,当然要交停车费,归业主共有的,交费应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尽管《物权法》已经实施了,但目前还存在两个法律盲点:对于权属归开发商所有的停车位,其收费标准和执行是否该由政府介入?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有产生的时候,停车费怎么收取?”
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数据,北京目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有5000多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尚不足500个,现行法律法规也没有对小区停车收费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因此,许多小区的停车费都是由物业公司自行决定如何收取的。
毕文强认为,《物权法》没有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规定通过出租、出售、附赠的方式来进行约定,“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只有地位平等才可能约定,在现实中,大多数小区业主是分批入住的,双方存在着严重的知情权不对等。当一方很强势的时候,就没有可能进行约定,这一规定的操作性会大打折扣。”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兵提出了地下车位的另一个问题,“实践中,许多商品房小区都是把地下人防工程作为车库使用的,但它的权属问题处于真空地带,近年来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各个案件判决结果不一,亟待有一个明确规定。”
毕文强表示,法律不需要无限细化,解决纠纷要靠物业公司和业主的协商,协商不了,只能诉诸法律。《物权法》首次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这其实已经给了业主维权很大的空间,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法院、法官也应该有所作为。对于业主来说,争取权利的最佳途径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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