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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26日 7时48分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八项。 
  二、第十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者拒绝。”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售给个人的异产毗连公有住房,其共有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办法另行规定。” 
  七、删去第十八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