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5日 11时47分 | 欧胜房产·眉山
并且,从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健全来说,也需要补上对赠与行为专门课税这一环节。美国住房交易主要涉及三类税收:个人所得税、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其中遗产和赠与税只在住房价值超过60万美元的遗产或在每次赠与价值超过100万美元时缴纳,实际很少影响普通住房交易。很多国家在设定不动产相关的遗产和赠与税时,都曾考虑通过征税对象的价值限额,只对“豪宅”进行征税,或者引入累计交易额、住房持有期限的因素而抑制短期投机行为。
要真正规范不动产赠与行为,需要税制改革的深化,而推进不动产赠与相关税种的创新,反过来也对税改与房地产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短期内,可考虑两方面的改革重点。
一方面,对于现代财产税制来说,个人间财产转移是必须予以明确税收责任的行为,这也是税收明确个人产权责任的重要方面。对此,国际上通行的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转移税,我国现在都没有建立起来。在建立成熟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类财产税是不可缺少的,只有过渡到后工业福利社会,我们才能奢谈遗产与赠与税的效率损失问题。以中高档不动产为对象展开纳税试点,要注意避开技术、伦理障碍,发挥对整体税制优化的正面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在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对于除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之外的其他无偿赠与行为,现有税制实际上无法真正防止“假赠与”的逃税。如此倒不如对不动产赠与进行专门的税种设定,可以通过细则规定,增加高档住房赠与的税收负担,或者提高持续通过“假赠与”进行投机的成本,这些都符合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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