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03时42分
申请条件
1.依法改变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依法改变使用者名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依法改变使用者地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5.土地证书遗失的办理。当事人应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1个月后持相关文件申请补办。
6.宗地分割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权属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划拨方式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主管机关批文;
(6)土地收益缴付凭证;
(7)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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