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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政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03时42分



  申请条件 

  1.依法改变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3.依法改变使用者名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4.依法改变使用者地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地址变更登记。 

  5.土地证书遗失的办理。当事人应在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1个月后持相关文件申请补办。 

  6.宗地分割的,当事人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材料 

  (一)权属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划拨方式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指界委托书;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4)原土地证书; 

  (5)主管机关批文; 

  (6)土地收益缴付凭证; 

  (7)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