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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政策: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3时42分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11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在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有权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更改土地证书。"

    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68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登记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土地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办理程序 

    1.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矿权交易中心二楼土地登记窗口收件;

    2.权属调查和宗地测绘(市地政地籍事务所承办);

    3.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4.市政府审批; 

    5.注册登记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