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3时16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出让、转让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发生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交乐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对仲裁没有约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区、市、县、自治县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限未届满的,应当在2003年 月 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逾期未办进,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由市城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0。本办法施行前设置的招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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