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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3时16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并按《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城市市容作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

    (二)未按批准的地点、设计图、内容、形式、规格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

    (三)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满,不按时拆除又不办进延期手续的;

    (四)设置户外广告,不标明设置者、设置期限、批准文号的;

    (五)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未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

    (六)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不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的。

    第二十七条 设置者应对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安全负责。因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法律责任。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设置,妨碍他人相邻权行使的,由设置得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四)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出让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不通过出让方式擅自批准申请人使用的;(五)不公示应当公示的审批事项,不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六)不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