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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3时16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乐山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户外广告管理体制,促进广告业的可持续发展,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规划和管理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以文字、绘画、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或其他表达方式,埋设、悬挂、张贴、绘制各类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得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路牌、招牌、橱窗、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彩旗、条幅、气球等。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有权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字号、名称的标牌、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的核发。市规划局负责大型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规划选址和方案的审核。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并负责核准经营者的名称、字号、经营标。市城管局负责对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查处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市公安、交通、国土资源、气象、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美化、亮化工程相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窨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行政机关开展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设置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规划技术标准由规划局有关部门制定,设置技术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游园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

    (七)其他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不宜设置广告的。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五分之一的画面或时间用于公益广告宣传;

    (三)文字书写规范、准确,构图新颖,制作美观,牢固安全;

    (四)配置夜景灯饰;

    (五)不对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条件造成影响;

    (六)设置者拥有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以动态霓虹灯为主;房顶广告应从严控制并逐步取消;严格控制建筑物外悬挂布幅广告;坚决取缔在人行道散发印刷品广告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书写广告。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进延期手续。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期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在设置期内,因城市规划建设调整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当事人应及时拆除,相关受益单位应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四条 设置招牌及其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街店铺实行一店一牌制;

    (二)相连的临街应铺设置的招牌必须高度统一,位置平整,规格、样式相对统一;

    (三)配置夜景灯饰;

    (四)牢固、安全、美观。禁止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者以纸张、布幅贴于墙面。招牌含有广告内容的,按本办法关于户外广告的规定规划、设置和管理。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出让。出让户外广告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利用公共阵地以及重要地段的阵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及其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未经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用于出让。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在出让日前7日发布公告。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一般为2年,具体出让年限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标明。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单位,均可参加户外广告设置阵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等活动。经出让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转让后30日内到市建设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表);

    (二)户外广告或招牌的设计效果图、位置图或模型;

    (三)户外广告或招牌折制作说明,安全维护措施;

    (四)与从事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合法证件;

    (五)拥有设置阵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审批,实行由市建设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申请,统一收取费用。各相关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以及申请审批需提交的各种材料目录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示。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持市建设局核发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设置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取得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城管局备案。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涉及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在领取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工手续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申请设置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户外广告应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设置期限。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及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窨有偿使用费。征收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规划、建设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及其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设置,免交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用于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改作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用途的,应当办理设置变更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户外广告使用城市公共空间有偿使用费收入以及审批户外广告设置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入,一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利用公共阵地或者市属机关、学校、企事业、社会团体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按比例分成。具体分配比例,由业主和出让活动的组织者协商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业主和市财政6:4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出让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其广告及设施。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的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