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54分
广朝府发〔2007〕通字1号
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市容市貌管理的实施意见》(广朝府发〔2007〕24号)和《关于集中整治环境卫生的通知》(广朝委办发〔2007〕38号)要求,从即日起将在朝天城区开展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摊点、乱排乱倒、乱写乱画、乱扯乱挂等“十三乱”行为。
二、具体要求:
(一)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住户必须严格按照“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的要求,主动清除各自责任区内各种乱张贴、乱喷涂、乱书写的广告。城区树木、电杆(配电箱)、路灯杆、电话亭、邮箱、邮亭、灯箱广告牌、路牌、垃圾箱等公用设施由产权单位清洗保洁。
(二)规范车辆秩序管理。从即日起严禁不洁车辆入城,严禁各车辆维修点占道经营;在城区停放的各类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场、点、站内;所有客运、货运车辆一律进站停放;三轮、摩托车一律在划定的黄线内有序停放(南口广场、雍家拐);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自用车辆一律在本单位院内和允许停放的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凡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区交警大队、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城区各经营户要严格执行“行商归市、座商归店”的规定,严禁以街代市,占道经营。 (四)凡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在6月1日之前进行规范纠正。
三、保障措施
(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集中整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专门领导和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6月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对工作不落实、整治效果差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卫生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阻挠执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共同巩固卫生成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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