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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国土局信访工作及责任追究制度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22分



  ㈠因不认真接待,造成来访群众哄闹机关的;

  ㈡因工作不认真,造成来信来访登记统计工作混乱,不能及时上报的。

  第九条 有关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局长决定科室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向来访群众赔理道歉,并在局务会议上作出检讨;情节严重的,由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㈠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执法的;

  ㈡因执法不力、案件久拖不决或执法过错、处置严重失误,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㈢因不及时通报调查处理结果,造成信访登记统计工作被动的。

  第十条 对交办、转办并上报结果的案件,处理不及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上报处理结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承办部门负责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信访工作中,出现其他严重情形,局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经局党委和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对无理缠访者,经教育劝阻仍肆意哄闹机关,情节严重的,负责接待的科室应当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措施,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三区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定期将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信访案件要及时上报)上报市局法规监察科备案。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