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21分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单位公务活动中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条、本单位档案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由档案室负责立卷及管理利用。
第四条、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指定一人兼管档案工作,负责职能范围内的资料接收、收集、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二、归档范围及分工
第五条、凡反映市国土资源管理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图表、照片、声像带等应齐全完整组卷。具体归档范围:
(一)、收发的各种文件、函件;
(二)、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文字材料;
(三)、机要、传真电报及电话记录;
(四)、图表、重要书信、照片、声像带、光盘、软硬盘等;
(五)、局编辑出版的刊物、简报、信息;
(六)、其它有查考价值的文书资料。
第六条、文书资料原则上按各科室的职责范围分工归档。
(一)、以单位和办公室名义起草的综合性文件、领导讲话,由局办公室归档,业务上的专业性文件,由承办部门归档;两个以上的承办部门,由主办部门归档。
(二)、上下级党政机关来文,原则上为办公室归档。对口部门执行办理的专业性文件,由承办部门全套整理归档。
第七条、凡属不需归档的文书资料,视其保存价值与使用情况,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三、立卷
第八条、立卷的文件资料必须收集齐全,按照工作活动自然形成的规律整理,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组卷合理,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文件材料采用按年度或问题两种方法分类立卷。一般发文及年度计划、总结、统计报表、预决算等文件按年度立卷;国土资源调查、监测、权属纠纷调处、总体规划、批复材料、案件查处等按专题项目立卷;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等单独立卷。
第十条、卷内文件按照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同问题的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转发文件在前,原件在后依序排列。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按时间顺序或有机联系排列。
第十一条、立卷完毕的案卷,严格按档案管理的标准进行装订,以便于查阅。
四、查(借)阅
第十二条、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企事业单位查阅档案,须办理查档手续,方可查档。
第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查档公函,办理相关手续,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档。其中对需要保密或不宜提供利用的档案资料,档案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档案资料一般不借出。特殊情况需借出者,经局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审批、签字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档案材料必须定期核对、检查,外借档案、资料应及时催还入库。
五、附则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的鉴定、销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专人负责监销。
第十七条、档案室门、窗要经常检查。注意防火、防盗、防虫,确保档案完整无损。
第十八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严格核实交接的档案。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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