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19分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确定议题 : 议题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提出并确定 , 也可由委员提出 , 报请书记确定。
( 二 )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 , 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 , 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 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
( 三 ) 会议讨论。党委会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委员主持 , 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 , 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 四 ) 作出决定。在各委员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 , 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 , 会议实行逐项表决 , 每位委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 ,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 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 , 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事项时 ,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 并进行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要向主持人提前请假。
第六条 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 , 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 , 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 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 , 党委书记可临机处置 , 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委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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