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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17分



第三十四条  打印好的文稿,坚持“谁承办,谁校对,谁装订,谁分发”原则。文件形成后,文件底稿及正件二份存局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后,办公室承办人要定期进行清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毕结案。确定办结要力求准确,不能把正在办理的文件划入办结文件。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承办人对已办结的文件要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整理,暂存保管,于次年一月初移交档案馆。不归档收发文件或其他文书材料,在次年四月清退或统一销毁。

 

第八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实行督促检查制度,保证政令畅通。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策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以及本局工作部署,会议、文件决定的事项和局领导的指示、批示,各单位要按照本局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狠抓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局纪委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和组织落实工作。 

第六章   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局重要情况和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上级机关报告。局内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各县局、各区分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掌握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市局报送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在国土资源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