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17分
3、由办公室主任按收文内容签注拟办意见,收文承办人员按拟办意见分送领导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所有收文按拟办意见先送领导阅签,领导无异议,直接送相关部门。若领导加有批示,则按领导批示送阅。
4、文件传阅,建立传阅台帐,收文承办人员将传阅卷作好登记,并附卷内文件目录。目录一式二份,一份收卷部门签字后留存收文人员处,另一份附在卷内。
5、各部门对传阅卷应妥善保管,及时退还。若有文件遗失,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6、各部门接到领导批示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办理结果向办公室及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 发文拟稿本着“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进行。特别重要的文件,由单位领导亲自主持研究,明确拟文主要观点、意见和办法,由承办科室组织专人拟稿,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向拟稿人提供文件初稿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文稿从政策、法规、文字、体式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把关,并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承办部门要交相关科室会签,主动征求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责地对相关内容审查把关,并在会签栏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发文核稿,核稿内容:
(一)是否需要以单位或单位办公室名义发文。不成熟的文件、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应建议不发。
(二)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同现行有关规定有无矛盾。
(三)涉及外单位或内设部门的意见是否已协调一致。
(四)文件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对含混不清、规定不当、过于繁琐之处,要退给拟文部门负责修改。
(五)内容是否完整,附件等是否齐全,引文是否正确,文字表达是否简炼与通顺,标点是否正确,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外单位问题的文稿,局领导审签后,承办部门与有关单位联系会签,由每一会签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第三十三条 所有发出文件,必须按规定的职责权限,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签发的程序和原则:
经办公室核稿后,有关部门按照领导分工呈报审批;重大问题报送正职领导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审批。未经办公室核稿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批,领导也不签批未按规定和程序处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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