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市国土局党委(党组)工作细则
第五章 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按省委、市委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围绕当前主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检查和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决定和指示的情况。(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四)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组织、准备和召开,按川委发[2004]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