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泸州市国土局党委(党组)工作细则
第四章 党委(党组)会议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会议由局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或委托的党委(党组)成员主持,党委(党组)成员参加。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为第二章规定范围,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搜集,党委(党组)书记审定。第十三条 党委(党组)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局办公室主任或局办秘书列席会议并作好记录。 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的,局办公室负责传达、催办。第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但确需作出决定的,由党委(党组)书记负责临时处置,事后向党委(党组)集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