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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泸州市国土局党委(党组)工作细则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02时16分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党委(党组)书记主持党委(党组)工作。书记外出期间,党委(党组)工作由党委(党组)副书记或指定的党委(党组)成员主持。党委(党组)成员根据分工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条  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六条  按照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要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重大任务部署,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等,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党组)成员在分管范围内,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把集体的决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好。

第八条  党委(党组)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同时,要服从集体作出的决策、决定。

第九条  党委(党组)成员对党委(党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委(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和扩散。

第十条  党委(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是,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