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02时11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人员经费:工资、补助、奖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方面的支出,按人事、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项目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工资、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公用经费:
①办公经费:包括办公、水电、邮电、会议、车辆、维护、修理、燃油等所需费用。国土所职工房租由国土所统一安排。
差旅费:差旅费报销市区以外按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市区以内国土所交通费按实报销。
通讯费: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市级相关部门,另外具体制定报销标准。
②业务经费:包括材料费、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资料印刷、项目宣传及评审、以及用于国土工作开展有关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③业务接待费:本着勤俭节约,热情周到的原则,按财政相关规定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一条、办案经费:包括为维护土地市场,执行土地管理法等各项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所需的各项费用的发放。
第二十二条、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国土业务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所需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简易维修费用及其他公益事务开支等。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障财务人员及时处理账务,特规定机关和三分局报帐时间,原则上每月报销的时间安排三次,每10天为一个报帐日,即每月1、2、3、4、11、12、13、14、21、22、23、24号工作日,分别是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市局机关的报帐日(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纳入机关年度财务预算收支计划的开支和日常公务费用报销的基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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