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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国土局财务管理办法

全搜索房产在线 2007年10月12日 2时11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局机关和三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切实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促进国土资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三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统一管理的范围:行政经费、专项事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切预算外资金和代管资金。

  第三条、财务科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局财务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和纪律

  第四条、局长全面领导财务工作,财务科长具体实施财务统一、规范管理,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副科长协助科长,其余财务人员在科长领导下工作。

  第五条、财经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依法聚财,规范操作。

  (二)、统一收支,专款专用,集中管理,分类设帐。

  (三)、计划安排,严格审批,方便职工,有利工作。

  (四)、坚持局机关、三分局的全部经费由局长“一支笔”审签。

  第六条、财务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所有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八条、局机关和三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财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核算管理体系。按照〈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一切财务收支都必须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

  第九条、主要财务人员参与局机关和三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相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的讨论、草拟、签订、实施工作。

  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及时处理各类经济业务,按时完成日常的原始单据审查,凭证、账簿处理、报表编报及到银行存款、取款,到财政要款、对账等业务工作。有经营性收入的直属事业单位,要及时按规定申报纳税。

要定期做好经济活动分析,按时向局长报送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财务工作情况,积极主动地将财务工作置于局长掌握之中。